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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81号)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3-06-22 | 1003 次浏览 | 分享到: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办法》实施有关工作的过渡和衔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202371日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LP认证)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管理按照新《办法》执行。对通过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GLP机构)发给新版药物GLP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LP证书,样式见附件),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 对新《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药物GLP认证批件的机构,至2023630日末次定期检查(或者首次认证)未满3年的,应当在末次定期检查(或者首次认证)期满3年后6个月内按照新《办法》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已满3年的,应当在20231231日之前按照新《办法》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GLP机构,其GLP认证批件不再有效,按新《办法》规定予以注销。

 

  三、为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家药监局将于202371日起实施GLP认证受理、审查、审批全流程电子化。

 

  GLP机构可以访问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登录法人空间,在账号设置”-“账号绑定栏目中点击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电子申请,完善机构信息并经核查中心激活后办理相关事项。办理进度可以在网上办事大厅法人空间我的办件中查询。GLP证书为电子证照,制证完成后将推送至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法人空间我的证照栏目中,GLP机构可以自行下载。 

 

  各省(区、市)药监局可以通过国家药品智慧监管平台登录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审批备案类),在电子证照栏目中查看并下载GLP证书。

 

  公众可以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的药品查询栏目进入“GLP认证,查看202371日以后批准的GLP认证信息。

 

  四、请各省(区、市)药监局组织行政区域内GLP机构认真学习新《办法》以及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质量。

 

  五、各省(区、市)药监局应当将GLP机构检查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加强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药物GLP认证证书样式

 

国家药监局

202361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81号公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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