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份公告,构建数据保护制度完整闭环
2026年5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26年第47号公告,正式出台《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一天,药审中心发布药审业〔2026〕158号通知,配套制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程序

【图】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
两份文件构成了清晰的"母法与实施细则"法定关联:《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授权"数据保护的具体工作程序由药审中心另行制定",《工作程序》则是直接的制度延伸。与此同时,CDE另发布药审业〔2026〕159号通知,明确存量品种的衔接办理要求:公告发布前已受理、尚未审评结束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进入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得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同样需在1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三份文件一主干、两配套,同步落地、同日起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在中国正式进入实操阶段。
二、分三级保护,创新价值越高保护期越长
《实施办法》建立了分层保护体系:

国家药监局政策解读进一步明确:已获数据保护的药品在新增适应症或用药人群时,若能提供新的原创临床试验数据,可以给予此部分临床试验数据保护
但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相关的临床数据没有产生新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不在数据保护范围内。
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原研药品,如果首次在境内申请上市的适应症在境内外均未获批上市,申请人除提交与该适应症相关的临床试验数据外,还需提交用于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全部试验数据,适用上述6年保护期。
中药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配套文件执行,不适用数据保护制度。但在中药大品种培育与二次开发中,高质量循证医学证据仍是申报与续保的关键支撑。

四、对行业的影响
▶ 对创新药企:市场回报预期提升
创新药的试验数据自药品注册之日起纳入保护范围。在6年数据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未经许可不得依赖该等数据申请上市。国家药监局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已批准上市的创新药达76个,超过2024年的48个,创历史新高。数据保护制度的落地进一步为创新药研发提供了制度层面的回报保障,有助于企业开展高风险、临床急需领域的创新药品研发。
▶ 对跨国药企:鼓励全球同步布局
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原研药品,在中国首次上市同样可获得6年数据保护期,如首次申请新适应症在境内外均未获批,对全部试验数据给予6年保护。该安排有助于跨国药企将中国纳入全球同步上市布局。
▶ 对仿制药企:研发模式面临调整
在数据保护期内,仿制药企业如需申请同类品种上市,须自行取得临床试验数据,或取得原研企业授权。这对仿制药企业的研发模式和资本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办法》同时保留了补充路径:若申请人能够自行取得数据,并未依赖他人受保护数据,仍可申请上市。
五、CRO行业的机遇与海博特的能力
▶ 临床试验需求结构升级
随着仿制药企业直接引用原研试验数据上市路径受限,部分仿制药企业需自行开展临床试验或委托CRO完成。同时,创新药企为获取高质量试验数据以确立保护权益,对试验方案设计、数据质量与管理体系的要求也将进一步提升。
▶ 数据管理与安全成为核心竞争力
《实施办法》所保护的对象为"未披露"的试验数据,这对临床研究过程中的数据管理与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CRO企业能否提供符合标准的数据管理服务、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体系。
海博特在数据管理领域具备相应能力储备。公司于2010年成立数据管理中心,以符合国际化CDISC标准的要求开展数据管理工作,拥有自主研发的电子信息化系统(EDC、open-clinic、CTMS),覆盖数据管理全流程各环节技术服务,包括研究设计、数据管理、统计分析及稽查服务。海博特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ISO27701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

▶ 中药品种保护与海博特的特色优势
中药不适用数据保护制度,但中药品种保护申报及续保仍高度依赖高质量临床试验数据和严谨的研究设计。海博特深耕中医药临床CRO领域,在中药品种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如在裸花紫珠颗粒项目上,海博特在一个半月内连续召开专家咨询会、方案顶层设计会、多中心讨论会三场全国性会议,动员覆盖呼吸科、肛肠科、GCP管理等多领域专家40余位。

主要资料来源:
1、NMPA公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2026年第47号)
2、CDE通知:《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程序》(药审业〔2026〕158号)
3、CDE通知:存量品种申请数据保护资料要求(药审业〔2026〕159号)
4、《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