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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关于疫情期间进行临床试验的执行提供建议指南
来源: | 作者:pmob10514 | 发布时间: 2020-04-29 | 4439 次浏览 | 分享到:

FDA关于疫情期间进行临床试验的执行提供建议指南

FDA Guidance on Conduct of Clinical Trials of Medical Products during COVID-19 Pandemic)

 

 

 

3月18日,FDA发布了针对制药行业、研究人员和机构审查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的行业指南——《FDA关于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进行医疗产品临床试验的指南(FDA Guidance on Conduct of Clinical Trials of Medical Products during COVID-19 Pandemic)》,旨在提供一般考虑事项,以帮助申办者在COVID-19疫情期间确保受试者的安全,维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合规性,并尽可能降低影响试验完整性的风险。FDA在发布该指南时解释鉴于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性,该指南的实施并未事先征询公众意见,因为FDA认为就该指南事先征求公众意见的做法不可行或不适当,但会边实施边征求意见。
FDA认识到,COVID-19疫情可能导致隔离、研究中心关闭、旅行限制、试验用产品供应链中断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受试者感染COVID-19等情形的出现,从而对临床试验的开展产生影响。FDA 概述了以下一般考虑事项,以协助申办者确保试验参与者的安全,保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合规性,并尽可能降低对试验完整性的风险。

 

A. 对在研试验的考虑:

 

确保受试者的安全至关重要。申办者应考虑每种情况,重点关注对受试者安全的潜在影响,并相应调整研究实施。调整内容可能包括是否继续招募、是否继续为已入组受试者使用试验用产品以及是否需要改变监查计划。无论何种情况,必须及时告知受试者可能发生的变化。
申办者经与临床研究者和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EC)协商后,可决定是否根据方案让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或停止试验用产品的给药或使用,甚至停止参加试验,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受试者的安全、福利和权利。此类决定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试验用产品的性质、实施适当安全性监查的能力、对试验用产品供应链的潜在影响以及试验中研究疾病的性质。
由于受试者可能无法前往研究中心参加方案规定的访视,申办者应评价在必要且可行的情况下,是否可实施替代性安全性评估方法(例如:电话联系、虚拟访视、变更评估地点等,如当地实验室或影像中心),且该替代性方法足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性。申办者应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面对面访视,以充分保证受试者的安全(例如:实施必要的程序,以适当评估研究产品的安全性或安全使用);在做出继续使用或给予试验用产品的决定前,申办者应考虑通过实施变更的监查方法是否可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对于无法获得试验用产品或无法前往研究中心的受试者,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安全性监查(例如,退出当前研究治疗)。
对于是否需要实施新的流程或修改现有流程视方案应视当地情况确定。例如,此类评估可能包括考虑是否延迟评估,停止招募,或让受试者退出试验。
对于当前可能强制要求的COVID-19筛查程序,即使是在临床研究访视期间进行,也无需报告为方案修订,除非申办者将收集的数据作为新的研究目的的一部分。
IRB/IEC 以及在某些情况下FDA 审查和批准之前,通常不实施方案的变更。鼓励申办者和临床研究者预期因疫情而发生紧急的方案变更或知情同意变更时,尽早与IRB/IEC沟通。为尽量减少或消除直接危害,或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健康而对方案或研究计划进行的此类变更,可在未获得IRB 批准或在对IND或IDE提交修订之前实施,但须在之后报告。FDA 鼓励申办者和研究者与所在IRB 合作,前瞻性的确定程序,优先报告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偏离。
替代流程的实施应尽可能与试验方案保持一致,申办者和临床研究者应记录实施所有应急措施的原因。申办者和临床研究者应记录与疫情相关的限制如何导致研究实施的变更以及这些变更的持续时间,并指出哪些受试者受到影响,以及这些受试者受到何种影响。
研究访视时间表变更、访视缺失或受试者中止试验可能导致信息缺失(例如,对方案规定的程序)。重要的是,应在病例报告表中收集解释缺失数据基础的具体信息,包括缺失的方案规定信息与COVID-19的关系(例如,因COVID-19而导致的研究访视缺失或研究中止)。临床研究报告中汇总的这些信息,将对申办者和FDA有所帮助。
如果在临床研究中心的计划访视将受到显著影响,某些试验用产品,例如通常分发用于自行使用的药品,可采用替代的安全交付方法。对于通常在医疗机构中使用的其他试验用产品,建议向FDA审查部门咨询替代用药计划(例如,由经过培训但非研究中心的人员提供家庭护理或在其他替代场所进行)。在所有情况下,应始终遵守关于试验用产品责任的现有监管要求,并应予以执行和记录。
关于有效性的评估,FDA建议在可行的情况下,就有效性终点数据收集的试验方案修订与有关审查部门进行协商,例如使用虚拟评估、评估的延迟、以替代性方法收集研究特定样本。对于未能收集有效性终点的个别情况,应记录未能进行有效性评估的原因(例如,指出因COVID-19引起的具体限制而导致无法实施方案规定的评估)。
如果试验方案变更将导致数据管理和/或统计分析计划的修订,申办者应考虑咨询相关FDA审查部门后再行修订。在锁定数据库之前,申办者应在统计分析计划中说明对于预设的分析,与COVID-19相关的方案偏离将被如何处理。
如果无法进行计划的现场监查访视,申办者应考虑优化使用中心和远程的监查项目,以维持对临床研究中心的监督。

B. 一般情况下,如果尚未制定有关试验的政策和程序:
申办者、临床研究者和IRB 应考虑制定并实施政策和程序,或对现有政策和程序进行修订,以描述研究中心因COVID-19控制措施而导致研究可能受到影响时,用于保护受试者并管理临床研究实施的对策。政策和程序的变更可解决(但不限于)对知情同意过程、研究访视和程序、数据收集、研究监查、不良事件报告的影响,以及因旅行限制、隔离措施或COVID-19疾病本身导致的研究者、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和/或监查员的变化。政策和程序应符合各自国家/地区适用的COVID-19管理和防控政策。根据上述变更的性质,在适用的法规下,可能须对试验方案进行修订。

C. 对于受COVID-19疫情影响的所有试验:

申办者应在临床研究报告(或在单独的研究特定文件中)的适当章节中描述:
COVID-19防控措施导致研究受到影响期间,为管理临床研究实施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按受试者唯一识别编号和研究中心列出所有因COVID-19 而其研究受到影响的受试者列表,以及描述每个受试者参与情况的变化。
针对已实施的应急措施(例如:受试者停用试验用产品和/或退出研究,采取替代程序来收集关键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数据)对研究报告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结果的影响的分析和相应讨论。
申办者、研究者和IRB/IEC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和研究数据的完整性,并应记录这些努力。如上所述,FDA认识到可能需要修订试验方案,包括由于COVID-19疾病和/或COVID-19防控措施而不可避免的方案偏离。尽可能降低对试验完整性的影响,并记录方案偏离的原因,将是非常重要的。

该指南于2020年3月27日进行了更新,增加了问答环节。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说明:

1. 疫情期间申办者在做出暂停或继续在研项目或启动新项目时应考虑的关键因素;

2. 申办者在决定是否继续服用或使用疫情期间似乎对受试者有利的试验药物时应考虑的关键因素;

3. 疫情期间申办者对方案偏离和在研项目方案修订的管理;

4. 申办者提交因与疫情导致的方案变更的方法;

5. 如申办者和研究者认为访视对受试者的安全是必要的,并且不会影响数据完整性,申办者可否在不联系FDA的情况下发起远程访视来随访受试者;

6. 申办者和研究人员获取方案偏离有关数据的最佳方式;

7. 给药方式的改变(从药房获得试验药物并自行服药)应修订试验方案还是记录方案偏离;

8. 医疗环境下使用的试验药物(如需要输注的试验药物)替代给药方案的可行性;

9. 对疫情期间监查延迟的考虑;

10. 如何从隔离的受试者处获得知情同意的可行方法。

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来源:https://www.fda.gov/regulatory-information/search-fda-guidance-documents/fda-guidance-conduct-clinical-trials-medical-products-during-covid-19-pande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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