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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知即先机,中保政策交流闭门会--问题回顾(下)
来源: | 作者:海博特 | 发布时间: 2024-07-15 | 9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为一家深耕行业15年的临床CRO公司,海博特始终致力于提供最前沿的中药品种保护政策解析。据6月21日中保政策交流闭门会内容,以下是海博特在会议上记录的热门问题汇总。这些问题深刻反映了业内关心的焦点,涵盖了从政策修订进展到具体技术要求的方方面面。我们深知您的需求,并且愿意在法规发布前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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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1】近年获批的中药新药,其临床试验资料基本规范完整,并有阳性对照试验资料证明其临床疗效优势,可否直接使用注册资料申报初次保护?

答:完全可以。

 

【问题32】近年获批的、有多个适应症的中药新药申报初次保护,可否“结合临床实际应用情况重点观察某一个主要适应症”(而不是观察每一个适应症),仅提供该适应症不少于100对样本量的阳性对照试验资料即可?

答:现行条例是不行,有多个适应症的品种需要做每一个适应症观察。

 

【问题33】申报中保,可否结合临床实际应用情况,采用观察性疗效比较研究(CER)方法,重点对某一个主治病证开展队列研究,如方案设计为:试验组为基础治疗+试验用药,对照组为基础治疗+其它包括化药、生物制品在内的药物,进行疗效对比并得出该产品具有优效性的结论,是否亦支持中保申报?

答:目前的条例和指导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采用符合指导原则和指南要求的方法开展的临床研究得出来的结论都支持申请中保,但具体的也还是需要审评专家认可才行。

 

【问题34】我司一个曾有过两期(首保+续保)14年保护并已结束保护期的品种,新条例出台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新的保护?

答:可以,但不能再以之前的理由来申请,需要以新的证据来申请。

 

【问题35】此前,企业因自身原因,申请并获批提前终止保护的品种,新条例出台后是否允许再次申请保护?

答:基本上是允许的,但如果之前终止的原因是材料造假被提前终止的,证书被吊销,这种情况可能会受影响。

 

【问题36】目前企业正在开发同名同方药,如果在新中保条例出台前向CDE提交注册并受理,是否会因新条例的出台而不予批准?新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二十条对此有方案一、方案二,届时中保办按照什么原则来裁定是执行哪个方案?

答:修条例已做修订,第二十一条:市场独占保护与注册申请。对已经获得市场独占保护的中药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品种保护期内,不受理其同名同方药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继续审评,通过审评的,应当提出中药品种保护申请,符合中药品种保护要求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同时给与予中药品种保护截止日期与首家一致。

解读:看谁先受理,如果同名同方药先受理,继续审评,同名同方药受理后,中药品种保护也受理了,中药品种保护也审评,且通过了,如果此时同名同方药还没批完,该同名同方药也要去申请中保,如果获得保护,同名同方药才可能获批,如果没获得中保,该同名同方药就不批了。如果中药品种保护已经受理且获批了,还在保护期内的,同名同方药就不再受理。总原则是CDE不再受理保护期内同名同方药的注册。

 

【问题37】新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中,分别提出获保品种与基药目录和保险政策的衔接,请问这种“衔接”是否会有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来做保障并形成具体的政策文件?比如,如何做到“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使用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中成药”?医疗机构如不这么做,会不会有处罚措施?

答:这个不是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管理范围,具体需要各相关部门制定规则,目前暂无政策文件,但新条例的相关规定是经过与各部门沟通、征求各部委意见后确定的,将经过会签和签章后定稿。

                

【问题38】新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再次保护的要求】:“中药品种保护期届满后,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获得保护;做出新的显著改进或者提高、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再次获得中药品种保护。”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获得“显著提高质量”“显著提升临床价值优势”和“显著彰显中药特色”的任何一项“显著”,而不是三项均“显著”,即可再次获得中保?

答:是的,上述三项中的任一项即可,只要能找到产品的保护点,优势就可以,优势和保护点要跟上次的不一样,或者是保护点跟上次一样,但有新的循证医学证据也可以申请保护。

新条例不分一级、二级、三级保护,有十年市场独占期、七年市场独占期和标识保护。

 

【问题39】中药创新型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均要经过CDE近乎“严苛”的药理毒理、药学和临床的审评审批,上市持有人获得新药证书后,用新药注册资料申报中保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直白地讲,中保办认同哪些新药注册资料?对哪些资料需要持有人在完善和补充后,才可用于申请中保?

答:申请中药的新药注册资料均可用于申请中保,前提是证明该品种的临床优势。



【问题40】按照老条例已有过两期保护且已过保护期的独家品种,因新增了临床适应症,是否可以重新申请初次保护?

答:老条例是不可以的。中药品种保护保护的是具体一个品种,即使这品种新增适应症,它还是原来的这个品种,但新条例下可以再次申请。

 

【问题41】假设某个申请中保的品种,以我司品种作为阳性对照药并做出了试验药的“优效”结果,因而获得了保护,而我司品种以其作为阳性对照药,也做出了试验药的“优效”结果,中保办对这两个“结果”如何裁定?如果采信我司“结果”,会不会取消前者的保护资格?

答:这种情况少,如果二者的方案设计不一样,结果都是“有效”是有可能的,中保办这边也认可,比如说,临床方案,技术要求,各自有效点可能不一样,在不同的临床设计的情况下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但需专家认可。但以上情况存在不通过审评的风险。

 

【问题42】在2009年57号文出台前,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同品种,因一家中保而被“中止文号”的其它家企业的同品种文号,当中保品种保护期届满或在保护期内被中保办公告终止保护后,其它被中止的同品种文号效力是否可以恢复?如何恢复?

答:目前上述情况已有很大进展,目前统计到272个类似品种,早期申请过恢复文号的,现在初步转回药审中心,可能按同名同方药的相关原则审评,尚未申请的品种,可能也会按同名同方药处理,但暂无官方明确要求。

 

【问题43】新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二级保护情形】(二)首家增加儿童用药人群且疗效确切的中成药,可申请二级保护。在第十一条【同品种上市问题】中进一步明确了对此类中成药具体的保护措施。问:对于一些药品说明书中仅注明有“儿童减半”或“儿童酌减”的中成药,通过规范说明书并明确不同年龄段不同服用剂量的中成药,是否也可以获得二级保护并享有同样的保护措施?

答:不行,如果想申请中保,需通过药审中心审评明确具体用量后才能再申请保护,否则中保不予通过。目前条例虽未明确规定,但如果药品说明书存在“尚不明确”,即使中保审评时不退审,也会要求修改说明书“明确”后才可以给予保护。

 

【问题44】我司配合药企获得了一个免Ⅱ期的2.3类【改良型新药】(增加功能主治)临床批件,如果我们在确证性临床试验中,包括了阳性药对照并得出“疗效优于同类品种”的结论,该品种是否在获得新药证书后,可以直接使用注册资料申报中保的一级或二级保护?

答:可以。

 

【问题45】从理论上讲,是不是只有1.1类中药新药才有可能申报一级保护? 新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二)中列出的“情形”,是否可以理解为还有两种中成药也可申请一级保护:第一种是“首家增加功能主治的中成药”,第二种是“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应用优势的“改变已上市中药品种给药途径、剂型的中成药”?1.2类申报获批的中药提取物,能否单独申报中保一级保护?

答:新条例第七条:市场独占保护情形10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药独家品种可以申请市场独占保护期限10年:

一、疗效确切且具有临床应用优势的新组方中药复方制剂、新中药提取物及其制剂,新中药材及其制剂;

二、增加功能主治的中成药;

三、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改变已上市中药品种给药途径、剂型的中成药。

以上三类,可以获得10年市场独占期保护。

 

【问题46】国家中保办是否鼓励采用非干预性研究:即观察性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自身对照研究,作为展示药物有效性和/或安全性的实质性证据来申报中保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均需符合相关方法的指导原则,具体会有相关专家审评。


【问题47】在非干预性研究的方案设计时,国家中保办是否会建立公开、规范的沟通机制?以便于企业尽早解决采用非干预性设计时绕不开的适应症选择、真实世界数据源的选择、因果推论拟采取的统计方法,包括伦理等问题的处理。

答:肯定会建立一个沟通交流机制,新条例有明确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在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前,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过程中等关键阶段,可以就重大问题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等机构进行沟通交流。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过程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等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问题48】企业采用非干预性研究来申报中保,国家中保办除认同CDE的相关指导原则外,是否也认同美国FDA及国内外相关专业学术组织所制订的指南或标准?

答:目前是不认可美国指南或标准,中国有相关指南法规,中保参照国内指南法规。

 

【问题49】新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九条【三级保护情形】(二)通过上市后研究进一步积累循证证据,或者显著提高整体质量控制水平的中成药可申请三级保护。问:此条中“显著提高整体质量控制水平”会不会在其后的《技术要求》给出明确的定义和可量化的标准? 

答:新条例及技术要求会给出明确的定义和可量化的标准,每一条是在什么情况下符合,包括一些具体要求,均在技术要求中予以明确和量化,例如进一步积累循证证据的要求,明确临床优势的要求等。

 

【问题50】新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中药品种保护审评】“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通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查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问:药监局的药品检查机构组织是按新药注册要求的标准开展现场核查,还是会按照单独制订的上市后药品现场核查的标准进行现场核查?比如,对多年上市品种、近三年已经接受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可否不再进行药学的现场核查?

答:中保的核查是真实性核查,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需要药学现场核查。

 

【问题51】根据国食药监注[2009]57号文《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第八条:申请企业对审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问1:由于中保办行政管理机构的变动,复审申请是向国家市监总局还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问2:复审中“如需进行技术审查”时,会不会给予企业对专家的质疑进行现场答辩的机会?问3:复审结论是不是“终审裁定”?企业对此如有异议,是否还有其它的法律救济通道?

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是可以现场答辩;中保只是一个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通过法律形成复议等


【问题52】老条例期间,企业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或因企业未履行中保义务而在保护期内被公告终止的中药品种,在新条例出台后,可否重新申请中保?

答:可以。

 

【问题53】新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再次保护的要求】:中药品种保护期届满后,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获得保护;做出新的显著改进或者提高,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再次获得中药品种保护。问:

1.持有者认真完成首次保护后中保办《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的“作业”,是否就属于“符合规定情形”?

答:新条例没有《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不再留作业,所以这种情形不存在。

 

2.持有者认真履行新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基本义务,是否属于“符合规定情形”?

答:每次申请中保都要按照对应条款,按照对应条例申请保护即可,跟义务无关。

 

3.“显著改进或者提高”是“综合评分”还是“单项评分”?比如,某独家品种因符合新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二级保护情形】之(三)获得二级保护,五年后,持有者可否因该品种在质量控制方面有显著改进提高,再次申请中保;十年后可否因该品种在“动态开展资源评估”方面的显著改进和提高,再次申请中保?

答:新条例不再有续保,也不再限制保护次数,只要不断地优化,一个品种申请两三次应该是很有可能的。

 

【问题54】中保品种的现场核查,因医院更换信息系统、人员流动等原因,无法获得完整证据时,中保办对此一般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建议参考新药注册类似问题处理,具体核查的实施是由省局来操作,是否获得认可,省局会给出相应的理由,中保办充分尊重省局核查意见和结论,如果的确有不合规的情况,中保办会提出相关意见。

 

【问题55】新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适用范围】将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中药饮片和中药材。问:对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保护是否会有专门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答:会有专门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因为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保护在2022年条例征求意见阶段已经开始制定技术要求,并且还成立了专家团队、起草小组,经过1年半时间,多轮修定。与具体品种审评不太一样,最开始会比较严格,后期会根据具体药材研究情况逐步细化,条例实施时会同步出台相关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问题56】根据新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二级保护情形】和第九条【三级保护情形】,是否可以理解为:中药饮片,“实施审批管理”的(即,有批准文号的)可以申请二级保护;没有批准文号,但“具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可以且只能申请三级保护?

答:新条例已做相关规定,独占保护7年对中药饮片的要求:对于天然来源的中药材采用新的独特炮制方法,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

采用专用标识保护的情形:采用独特的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生产,或者在传统基础上,通过改良生产技术显著提高炮制效率和质量控制水平,并具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传统特色的中药饮片。

 

【问题57】中药饮片保护为什么强调保护“采用现代科学技术而形成的独特炮制方法”,而不是保护传统炮制方法?

答:新条例已修改,具体要求同上。

 

【问题58】某品种已上市5年以上,说明书安全事项内容存在“尚不明确”情形,目前还是否可以按照老条例和指导原则申请中保?

答:新条例要求明确说明书中“尚不明确”的内容,已有类似情形,中保办会给出规范说明书的意见,并且给时间去修改说明书。

 

【问题59】中药品种保护专用标识的设计和选定工作是否已经启动?目前的进展情况如何?

答:开始着手这个工作。

 

【问题60】将在8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是否会影响新中保条例的出台?

答:目前中保已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新条例应该不会受到8月份以上条例实施的影响。


以上为政策闭门会议讨论的简短现场记录,由于《条例》未正式发布,政策落地之前,最终以中保办正式公布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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