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深耕行业15年的临床CRO公司,海博特始终致力于提供最前沿的中药品种保护政策解析。据6月21日中保政策交流闭门会内容,以下是海博特在会议上记录的热门问题汇总。这些问题深刻反映了业内关心的焦点,涵盖了从政策修订进展到具体技术要求的方方面面。我们深知您的需求,并且愿意在法规发布前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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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新中保条例修订目前的进展情况,年内是否可以出台?
【问题2】配合新条例的技术指导原则制订及中保标识设计是否已经启动?年内会不会有征求意见稿发布?
【问题3】国家中保办是否支持采用真实世界研究的方法进行申请中保的临床评价?具体的支持措施和相关的技术要求、审评标准是否会写入技术指导原则中?
【问题4】Meta分析是否支持申报中药品种延长保护(临床评价部分)?
【问题5】如何理解中保办《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中“进一步开展规范的临床试验”?是不是必须按照新药III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开展试验?
【问题6】采用真实世界研究方法申报中保延长保护(临床评价部分),是否对“回顾性研究”还是“前瞻性研究”有不同要求?是否支持企业用“回顾性研究”作为大规模“前瞻性研究”的【预实验】?
【问题7】新中保条例修订稿中,对保护范围作了“扩容”,包括对中药饮片和中药材都将实行中药品种保护,目前对此有无新的修订改动?
【问题8】在我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的,最近国务院文件中又再次提出:“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新药转化”,新中保条例的修订,是否会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也列入保护范围?
【问题9】新中保条例修订稿中提出,国家医保局负责的《国家医保目录》和国家卫健委负责的《国家基药目录》,包括“优质优价”政策等,都将与中保制度做出衔接,此方面有没有专门的部门协调机制和工作管理办法?
【问题10】采用真实世界研究申报中保,在技术审评时是否认同【中心伦理批件】还是要求所有参加医院都必须分别“过伦理”?包括在研究中,是否可采用“泛知情同意”?
【问题11】采用真实世界研究申报中保,在技术审评时是否认同执业医师【注册登记】的研究方法?
【问题12】采用真实世界研究申报中保,在技术审评时,是否认同【医院随机】的试验方法来进行疗效评价?
【问题13】新中保条例修订稿中提出,“做出新的显著改进或者提高、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再次获得中药品种保护。”怎么理解“显著改进或者提高”?在新中保条例配套的技术指导原则中,对“规定情形”是否会有明确的、包括可量化的指标?
【问题14】中保技术审评中,如何认定持有者的改进提高工作内容符合基本义务的要求和持有者在质量研究上持续开展研究工作?如果某个保护品种,一直未形成内控标准,是否会被认为未履行基本义务吗?
【问题15】《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中药保护品种的生产、销售、上市后评价研究以及改进提高工作等情况。倘若某获保品种未开展或虽开展但不能体现“改进提高”的,是否会按照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
【问题16】新中保条例修订稿中的提法:“显著提升临床价值优势”“疗效确切且具有临床应用优势”“明显临床应用优势”等,与《指导原则》(2009【57】号文)中的提法:“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是指能突出中医辨证用药理法特色,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的提法比较,新条例未提“疗效优于同类品种”,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符合伦理的前提下,首选安慰剂对照以验证其有无疗效即可?
【问题17】《指导原则》(2009【57】号)中提到:“试验的样本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且试验组病例数一般不少于300例;多个病证的,每个主要病证病例数试验组一般不少于60例”。新条例对试验设计和样本量会不会还是这个要求?多个病症的情形下,企业是否可以循序渐进地进行研究?积累循证医学证据并持续申请再保护?
【问题18】已有儿童临床应用的中药品种,但说明书中未明确儿童用法用量(如仅表述为:儿童请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可否通过真实世界研究获取用法用量的循证医学证据后,先申报中保,再去CDE修订和规范药品说明书?
【问题19】2022年以后获批的中药创新药,是否可直接使用新药注册资料申请中保首次保护?其中对临床试验有无特别要求?如,是否必须有与同类品种或与化药的阳性对照?
【问题20】国家中保办是否支持基于真实世界研究的药物经济学评价?即,药物经济学评价是申请中保的【必做项】还是【选做项】或【加分项】?
【问题21】国家中保办对用于中保的药物经济学评价有无具体的技术要求、参照标准或申报指南?企业是否可以使用2022年以后(即新中保条例修订稿公布以后)曾经完成的药物经济学评价报告来支持申请中保?
【问题22】张伯礼院士最近也在感慨“确切疗效”如何被普遍认同的问题。新中保条例强调“疗效确切”,在技术审评中有没有可具体执行的标准?比如,在评价方法上有没有具体要求?得出什么样的统计分析结果才会被认为是“确切”?
【问题23】目前CDE关于真实世界研究的指南,多数都是【干预性研究】(如,前瞻性研究)的,国家中保办是否支持采用【非干预性研究】(如,回顾性研究)的结论来支持“疗效确切”?会不会根据中保的特点,出台一些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问题24】外用中药品种申请中保,是否会有特殊要求或可适当减免或简化某些申报资料?会不会有专门的技术指导原则?
【问题25】新中保条例修订稿的第二十三条【优先审评】,列出了对独家持有且已纳入国家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的中成药申请中药保护的“快审”机制。除此之外,会不会还有其它的“优惠政策”,比如简化或减免某些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
【问题26】对于新批准的1.1类中药创新药,在申请中药品种保护时,对新药注册证书载明的上市后研究内容必须是全部完成后才能申请,还是在获得阶段性成果后就可以申报?
【问题27】对于新批准的中药1.1类新药,申请中保时应当注意进一步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是否必须做阳性药对照的RCT研究?是否支持采用真实世界研究方法进行观察性疗效比较研究(CER)?
【问题28】新中保条例修订稿第三条【保护原则】中“对显著提高质量或者提升临床价值优势,彰显中药特色的中药品种实行保护”,如何理解这个“或者”?是“提高”“提升”和“彰显”只要做到一项即可申请保护呢,还是必须三项都做到或三项还有个“权重”排序呢?
【问题29】我企业某品种,2006年以前上市、曾获国家中药品种(二级)14年保护,在新条例实施后,我们拟再次申请中保,但有专家说,类似这些历史上未进行过严格毒理实验的品种,在申报时都需补充GLP 条件下的毒理学研究,此说法是否“靠谱”?
【问题30】前述品种,企业拟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通过上市后临床研究进一步积累循证证据且独家持有的中成药,可获二级保护”要求申请再次保护,但有几个具体问题:什么样的情况才会被认为是“进一步积累”?循证证据具体指什么级别的证据?国家中保办是否仅支持重新开展的RCT研究的结论?是否支持将曾经申请首保和续保时提交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包括企业按照续保《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所做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再加14年保护期内发表的文献,荟萃而成的Meta分析(文献质量符合JADAD评分标准)的结论?对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的技术审评会不会出中保办自己的指南或指导原则?
以上为政策闭门会议讨论的简短现场记录,由于《条例》未正式发布,政策落地之前,最终以中保办正式公布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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