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市场部 陈旭霞 2020年4月10日
前言
春意央然的4月悄然到来,人们的日常生活正逐步恢复正轨,全国各地唱响了复工复产的号角。但现在还没到摘下口罩的时候!大家关心全球疫情防控的同时,对于“无症状感染者”也不可忽视,面对新一轮的考验,大家是否会担心疫情防控发生逆转,我们身边是否隐藏着“无症状感染者”?自己会不会就是其中一个呢?
无症状感染者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经过14天潜伏期的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始终为无症状感染状态;
二是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采样时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随后出现某种临床表现,即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如何辨别无症状感染者?
资料显示,发现无症状感染者主要有四种途径:
1. 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
2. 聚集性疫情调查中开展的主动检测;
3. 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
4. 对部分有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和居住史人员的主动检测。
科学防控 勿恐慌
虽然“无症状感染者”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一定压力,以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趋势来说,国内的无症状感染人群应该是不多的,专家告诉大家无需恐慌,恐慌不会带来任何帮助,更理性的面对,才能用学到的有用的常识来保护自己和家人。
为帮助防疫人员迅速筛查出密切接触者、精准查验人员旅行史,早一步开展主动检测定位无症状感染者,实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国务院客户端上线“疫情防控行程证明”,包含三项功能:
1. 查密切接触者
查验是否为入境/境内确诊或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2. 查行程
查验14天内所到国家/地区或国内城市(停留4小时以上)
3. 查是否来自高风险地区
根据行程查询结果,查验是否来自高风险地区
日常注意事项
1、公众场合必须戴好口罩,勤洗手;
2、保持一米线,注意咳嗽礼仪;
3、家里勤开窗通风,做好清洁消毒;
4、尽量避免聚集,加强体育锻炼。
总:
新冠病毒的狡黠程度大家有目共睹,应对“无症状感染者”的情况,每个人都应该把自己保护好,不给大局添乱,就是对国家最大的贡献了。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附:国家最新政策
附件: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第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着传播风险。
第四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五是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规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控机构接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第六条:强化信息公开。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本土传播和境外输入情况分别统计报告。
第七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者转为确诊病例。集中医学观察满14天且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观察。
第八条: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确诊后及时订正。
第九条: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
第十条: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诊,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
第十一条:对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随访。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强化监测,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十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播隐匿性、症状主观性、发现局限性等特点,国家支持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传播力、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合作,适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条: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